新華網鄭州12月20日專電(記者 李亞楠)32歲的於鋼峰作為偷盜機動車的犯罪嫌疑人死在項城市公安局刑偵大隊辦公室兩年多之後,2013年12月15日河南項城市人民法院判決3名民警構成濫用職權罪,但由於情節辦公室出租較輕均被免予刑事處罰。
  判決並未終結長久以來圍繞房屋二胎此案的爭議,反而引發新一輪的質疑:審判是否程序違法?死亡的犯罪嫌疑人是否遭遇刑訊逼供?罪名、量刑是否適當?
  提前開msata庭是否程序違法?
  2011年10月23日,於鋼峰在鄲城縣汽車站被項城市公安局民警帶走。26日凌晨,他猝死在刑偵大隊一間辦公室內。項城市公安局稱,於鋼峰是突發急病、口吐白沫而死,被抓是因涉嫌盜竊一輛麵包車。家屬則懷疑於鋼峰猝死是信用貸款因遭受刑訊逼供。
  2013年房屋二胎10月9日,項城市人民檢察院對項城市公安局民警張向華、馬良冀、劉威力以涉嫌濫用職權罪立案並隨後提請公訴;12月15日,項城市人民法院做出上述判決。
  這一判決引發受害人家屬和代理律師強烈不滿。他們認為,這一判決是在受害人家屬和代理律師未出庭的情況下做出,且嚴重違反了法律程序。
  於鋼峰父母的代理律師之一劉文元告訴記者,此案原定12月20日開庭,但12月12日下午4點左右,此案主審法官陳礦打來電話稱想提前到15日開庭,他和另一名代理律師張雨均表示反對。經協商,陳礦同意仍在20日開庭。
  意外的是,當於鋼峰父親於根生16日去法院遞交材料時,卻被告知此案已於15日開庭審理並宣判。於鋼峰的弟弟於鋼領告訴記者,他和父母均沒有收到法院的任何開庭通知,根本不知道提前到了15日開庭。
  劉文元認為,法院提前開庭的做法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第182條“開庭三日前通知”的規定,並且在沒有被害人近親屬和代理律師到庭的情況下開庭,也剝奪了代理律師和被害人近親屬的訴訟權利,有違司法公正。
  針對這些質疑,陳礦此前在接受媒體採訪時稱,確曾同代理律師商討更改開庭時間,但並未同意仍在20日開庭,而是告知代理律師要在15日開庭,並且通過電話和短信通知了於鋼峰的父親。
  記者致電陳礦,他稱不便接受採訪,讓記者聯繫法院宣傳部門。項城法院宣傳部門則稱,正針對上述質疑進行調查。
  犯罪嫌疑人是否遭到刑訊逼供?
  於鋼峰猝死之後,家屬懷疑其遭到刑訊逼供。於鋼領說,在項城市殯儀館見到於鋼峰的屍體有多處傷痕,雙手呈黑紫色,手腕處及腿部有勒痕。
  記者拿到的判決書顯示,法院認定3名被告在刑事訴訟中,違法超時傳喚,濫用監視居住強制措施,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其行為已經構成濫用職權罪。但判決並未提及被告是否存在刑訊逼供行為。
  判決書還顯示,經司法部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鑒定,於鋼峰系肺動脈血栓栓塞致急性呼吸、循環功能衰竭死亡。鑒定認為,從所送頭髮中檢出嗎啡成分,不排除其雙下肢曾較長時間處於限制活動狀態。
  根據判決書內容,馬良冀供述稱“審訊時讓他(於鋼峰)坐在審訊椅上,結束後讓他在沙發上休息”;劉威力供述稱“指認現場時帶了手銬,訊問時在審訊椅上坐著,帶械具是張向華安排的”。三名被告及其他證人都表示,看押期間,沒有對於鋼峰進行毆打或體罰。
  劉文元認為,項城市公安局委托的司法鑒定只鑒定了死因,而對死者身上的傷等問題沒有作解釋,他們本打算在開庭時,向法醫問清楚,沒想到法院在他們沒到場的情況下就開庭審理了。
  劉文元還說,項城法院給出的提前開庭的理由是法醫只有周末有時間,可實際上,15日(當天為周末)開庭時,法醫根本就沒有到場。
  “免刑罰”的量刑是否偏輕?
  項城法院判決認定,3名被告構成濫用職權罪,但3名被告均具有自首情節,犯罪情節較輕,可以免予刑事處罰。這一判決引發輿論質疑,許多網友對被告免予刑事處罰感到不可理解,認為量刑過輕。
  項城市檢察院指控,3名被告人在偵查於鋼峰涉嫌盜竊犯罪一案中,對犯罪嫌疑人於鋼峰違法超時傳喚,違法執行監視居住強制措施,以至於鋼峰在2011年10月26日凌晨突發疾病,經搶救無效死亡。
  判決書顯示,庭審過程中,3名被告人均對檢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根據張向華供述,監視居住的執行地點應為一家賓館,執行人應為派出所,但為了辦案方便,實際在刑偵大隊辦公室執行,執行人是刑偵大隊的警察和巡防隊員。
  馬良冀供述稱,於鋼峰是自己和其他民警一起抓的,於鋼峰也交代了盜竊7輛麵包車、所得贓款用於吸毒的情況。馬良冀還稱,執行地點和執行人是張向華安排,“知道這不符合法律規定”,“辦案中存在超時的現象”。
  劉文元認為,對於是否確定適用濫用職權罪名,案卷材料的事實不清,而且,如果確定適用濫用職權罪的話,就漏訴了主要被告,因為3名被告都沒有決定監視居住等命令的權力。
  目前,於鋼峰父母和代理律師已到項城市檢察院提請抗訴。
(編輯:SN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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